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苏州停车场标线:交通设施标志规范说明

发布时间:2020-02-08  阅读:1267次
苏州停车场标线公司介绍,交通标志分为主标志和辅助标志两大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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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节 交通标志 

第15.1.1条 交通标志分为主标志和辅助标志两大类。 
主标志按功能分为以下四种: 一、警告标志:警告驾驶员及行人注意前方影响行车安全危险地点的标志。 
二、禁令标志:禁止或限制车辆、行人交通行为的标志。 
三、指示标志:指示车辆和行人行进的标志。 
四、指路标志:传递道路方向、到达地点、距离等信息的标志。
辅助标志附设在主标志下面,不能单独使用。辅助标志对主标志补充说明车辆种类、时间起止、区间范围或距离和警告、禁令的理由等。

第15.1.2条 交通标志设置原则如下: 
一、交通标志应设置在驾驶人员和行人容易看到,并能准确判读的醒目位置。根据需要可设置照明或采用反光、发光标志。 二、各种标志一般设置在车辆行进方向道路右侧或分隔带上。 标志牌不得侵入道路建筑限界,牌面下缘至地面高度为1.8~2.5m。 
三、路侧式标志应减少标志板面对驾驶员的眩光。板面应与道路中线垂直或成一定角度。指路或警告标志为0°~10°,禁令或指示标志为0°~15°,见图15.1.2。 
四、同一地点需设两种以上标志时,可合并安装在一根标志柱上,但最多不应超过四种,标志内容不应矛盾、重复。 让路标志、解除限速标志、解除禁止超车标志等应单独设置。 

第15.1.3条 各种标志的设置地点如下: 
一、警告标志应分别设置在进入平面交叉之前,急弯、陡坡、反向曲线起终点、傍山险路、窄桥、窄路、铁路道口、路面滑溜、隧道、交通事故多发路段等危险地点前。警告标志到危险点的距离见表

15.1.3。  
二、禁令标志应分别设置在限制车速、限制轴线、限制高度、限制宽度、禁止鸣笛、禁止停车、禁止左转弯、禁止右转弯、禁止掉头、禁止超车、禁止某车辆或一切车辆通行等处。
三、指标标志设置在交叉口进口道前以指示车辆行驶方向、车道类别,以及人行横道,准许试刹车、准许掉头等路段上。
四、指路标志应设置在距平面交叉30~50m处,指明方向、到达地点、距离。互通式立体交叉指路标志设置在立体交叉前适当位置。路名牌设置在交叉口各面及两个交叉口间距离较长的路段之间。
 
第15.1.4条 交通标志支撑方式有单柱式、双柱式、悬臂式、门式与附着式。 
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可以用悬臂式或门式: 
一、视距受限,无适当地点设置地面标志。 
二、单方向多车道的干路。 
三、复杂的立体交叉。 
第15.1.5条 交通标志形状、规格、图案和颜色应符合现行的《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》(GB 5768)规定。
第15.2.1条 交通标线的作用是管制和引导交通,包括路面标线、突起路标和立面标记等。 
第15.2.2条 交通标线按以下情况设置。 
一、路面标线应根据道路断面型式、路宽以及交通管理的需要画定。路面标线形式有车行道中心线,车行道边缘线、车道分界线、停止线、人行横道线、减速让行线、导流标线、平面交叉口中心圈、车行道宽度渐变段标线、停车位标线、停靠站标线、出入口标线、导向箭头以及路面文字或图形标记等。路面标线的画法应符合现行的《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》(GB 5768)规定。 
二、突起路标是固定于路面上突起的标记块,应做成定向反射型。一般路段反光玻璃珠为白色,危险路段为红色或黄色。突起路标高出路面的高度、间距、设置方式等应符合现行的《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》(GB 5768)规定。
三、立面标记可设在跨线桥、渡槽等的墩柱或侧墙端面上以及隧道洞口和安全岛等的壁面上。
设置原则及具体作法应符合现行的《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》(GB 5768)规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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